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和记AG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里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和记AG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公布《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湖南湘江新区2024年度和记AG性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和记AG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附件:1.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湖南湘江新区2024年度和记AG性基金目录清单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金融局 经济发展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4年8月底)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分类 |
部门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立项级次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 |
教育 |
1 |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一级幼儿园保教费700元/生·月,住宿费260元/生·月; 二级幼儿园保教费600元/生·月,住宿费230元/生·月; 三级幼儿园保教费500元/生·月,住宿费200元/生·月; 四级幼儿园保教费450元/生·月,住宿费180元/生·月; 简易园保教费200元/生·月。 |
中央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长发改价费〔2020〕265号 |
|
2 |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省级示范高中学费1000元/生·期; 其他高中学费800元/生·期; 住宿费详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 |
|||
3 |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 |
|||
一 |
教育 |
4 |
4、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含开放大学) |
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96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58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6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 |
|
二 |
公安 |
5 |
1、证照费 |
见文件 |
中央 |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见文件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①居民 户口簿 |
8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收取费用。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微机打印、人像扫描费,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薄内芯每页2元。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5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费用,含微机打印。 | ||||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②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③丢失补领或损毁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首次免征,到期补办收取费用。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凭所在乡镇人民和记AG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证时免收。 | ||||
二 |
公安 |
5 |
(3)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①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②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 ③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证10元/证。 | |
(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补发证10元/证。 | ||||
三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6 |
1、土地复垦费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详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7 |
2、土地闲置费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
三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8 |
3、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发〔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
9 |
4、耕地开垦费 |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
四 |
住房 城乡 建设 |
10 |
1、污水处理费 |
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吨。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 |
|
11 |
2、生活垃圾 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0.3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0.3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0.64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0.64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0.31元/立方米。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 |
湘江新区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 ||
五 |
工业和信息化 |
12 |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湘财税〔2024〕2号 |
|
六 |
水利 |
13 |
1、水资源费 |
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2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湘财税〔2024〕6号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14 |
2、水土保持 补偿费 |
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平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平方米,开采期间0.7元/吨; 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0元/立方米; 排放废弃土、石、渣:1.0元/立方米。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财税〔2023〕9号 |
|||
七 |
卫生 健康 |
15 |
1、预防接种 服务费 |
20元/支剂 |
中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收取。预防接种服务成本包括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接种记录、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注射器、各种消毒剂、棉球、棉签、纱布等)等费用。 |
16 |
2、疫苗储存 运输费 |
9.5元/支剂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20〕1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收取。 | ||
17 |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
省级 |
||||
(1)核酸 检测 |
9元/人次 |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长医保发〔2023〕9号 |
|||||
(2)抗体 检测 |
8元/人次 |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长医保发〔2023〕9号 |
|||||
(3)抗原 检测 |
1元/人次 |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长医保发〔2023〕9号 |
|||||
七 |
卫生 健康 |
18 |
4、鉴定费 |
见文件 |
中央 |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省级鉴定1900元/例,市州级鉴定1300元/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尘肺500元/例,职业中毒700元/例,尘肺病会诊阅片20元/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税〔2020〕2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3500元/例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税〔2020〕2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经鉴定,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申请方凭鉴定费非税收入票据到当地卫生疾病控制部门报销;由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经省市两级鉴定的,以省级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 | ||||
八 |
人防 |
19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计费面积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1152元/平方米。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
九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20 |
1、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200元/项,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300元/项。 |
省级 |
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1、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原标准上增加100元。 2、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中含医院挂号费,不含各类检查费。鉴定结论为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
21 |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
见文件 |
省级 |
推荐单位及承办单位为企业或行业协会等非行政事业单位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收。 | |||
(1)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400元/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面试200元/人。 |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其中推荐部门30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370元。 | ||||
(2)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
215元/人 |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其中推荐部门15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200元。 | ||||
(3)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
110元/人 |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其中推荐部门10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100元。 | ||||
22 |
3、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 |
20元/卡 |
省级 |
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对首次和有效期届满发放社会保障卡、新增扩充社会保障卡内容及确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的不得收费。 | ||
十 |
各有关部门 |
23 |
1、考试 考务费 |
见文件 |
中央 |
《湖南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 |
|
24 |
2、信息 处理费 |
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记AG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湘财税〔2021〕3号 |
|||
十一 |
城管 |
25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备注:1、本清单包含市、区两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附件2
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4年8月底)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分类 |
部门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立项级次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 |
公安 |
1 |
1、证照费 |
见文件 |
中央 |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①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②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③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证10元/证。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补发证10元/证。 | ||||
二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2 |
1、土地复垦费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详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二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3 |
2、土地闲置费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4 |
3、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发〔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
5 |
4、耕地开垦费 |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 |
6 |
1、污水处理费 |
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 |
|
四 |
工业和信息化 |
7 |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湘财税〔2024〕2号 |
|
五 |
水利 |
8 |
1、水资源费 |
见文件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2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湘财税〔2024〕6号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9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平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平方米,开采期间0.7元/吨; 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0元/立方米; 排放废弃土、石、渣:1.0元/立方米。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财税〔20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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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人防 |
10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计费面积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1152元/平方米。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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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城管 |
11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备注:1、本清单包含市、区两级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附件3
湖南湘江新区2024年度和记AG性基金目录清单
(截至2024年8月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湘政发〔2011〕27号,湘财综〔2011〕45号,湘财税〔2021〕5号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见文件 |
国发〔1998〕34号,国办发〔2020〕23号,国办发〔2021〕22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函〔201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长财综〔2018〕3号 |
|
3 |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
见文件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湘财综〔2016〕4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公告2023年第5号 |
|
4 |
森林植被 恢复费 |
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湘财综〔2015〕44号,湘税发〔2022〕85号,湘财税〔2024〕10号 |
|
5 |
教育费附加 |
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湘财综〔2018〕35号,湘财税〔2019〕2号,湘财税〔2019〕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
6 |
地方教育附加 |
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省和记AG令218号,湘财综〔2018〕35号,湘财税〔2019〕2号,湘财税〔2019〕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注:本清单不含中央、省部门和单位在湘江新区执收的和记AG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