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DR-2021-01004
岳政办发〔2021〕13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和记AG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和记AG、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和记AG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和记AG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和记AG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和记AG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和记AG(以下简称区人民和记AG)作为区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为区人民和记AG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区人民和记AG行政复议事项,以区人民和记AG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 区司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和记AG统一管辖以区人民和记AG派出机关、镇人民和记AG、区人民和记AG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和记AG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长沙市人民和记AG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和记AG统一管辖以长沙市人民和记AG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和记AG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人民和记AG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管辖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六条 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应当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八条 区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四)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向区司法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收件清单》交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人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区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三)对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的答复;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审查同意的;
(二)区司法局认为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
第十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按照以下规定,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区司法局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四)第三人的答复意见(没有第三人的除外);
(五)经复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维持、变更、责令履行或者撤销等决定);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期限。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区司法局同意,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节 听 证
第二十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区司法局认为必要时,区司法局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局采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适用《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复议文书送达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复议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物品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整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书材料齐全,一案一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按顺序排列、编目;
(三)案卷要有封皮、卷皮,卷内目录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楚、规范。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区司法局定期向区委、区人民和记AG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提请区人民和记AG向镇人民和记AG、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和记AG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理区人民和记AG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区司法局要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区司法局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