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新民社监罚字〔2024〕第047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万盟基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汇处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K1一期一区/单元2层7室02
法人代表:顾胜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BXNQ1P46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陆续接到长沙南山白鹤天池全季项目室内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刘持林等5人投诉你单位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2024年1月3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湘新民社监询字〔2024〕第04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2月7日10时前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也未接受询问调查。经与班组长刘金做询问笔录调查,班组长提供的《承包合同》发现你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刘金),且承包人刘金认可拖欠农民工刘持林等5人工资206285元。同时我局对承包人刘金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
书》(湘新民社监令字〔2024〕第047-1号),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你单位拖欠刘持林等5人农民工工资共计206285元。情况属实。
2024年2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湘新民社监令字〔2024〕第047号),责令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法支付刘持林等5人农民工工资共计贰拾万陆仟贰佰捌拾伍元(206285)整,并于2024年2月7日之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用书面材料报送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你单位未按期依法足额支付刘持林等5人农民工工资,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用书面材料报送至本机关。
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湘新民社监令字〔2024〕第0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理措施,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回复函》,本机关不予采纳。同时你单位在《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回复函》中提到2024年2月26日支付刘金班组26200元,本机关未收到任何支付凭证。你单位未按期对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整改,也未支付刘持林等5人农民工工资。
2024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湘新民社监理字〔2024〕第047号),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起五日内依法足额支付刘持林等5人农民工工资共计贰拾万陆仟贰佰捌拾伍元(206285元)整。
2024年3月25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供了《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回复函》,回复函中向本机关提供了支付凭证,你单位于2024年2月23日支付了农民工刘金4500元、闻阳3700元、吴萌4500元、吴雪琴4500元,共计17200元;截至2024年3月25日,你单位还拖欠刘金工资49605元、刘持林工资42180元、吴萌工资35900元、闻阳工资35000元、吴雪琴工资26400元,以上共计壹拾捌万玖仟零捌拾伍元(189085)整。
2024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新民社监罚告字〔2024〕第04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4元11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复函》,回复函中向本机关提供了支付凭证。经核实,该凭证与2024年3月25日提供的凭证一样,至今,你单位拖欠刘金班组等5人工资共计壹拾捌万玖仟零捌拾伍元(189085)整。
以上事实,有《劳务承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民社监询字〔2024〕第04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湘新民社监令字〔2024〕第047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湘新民社监告字〔2024〕第04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湘新民社监理字〔2024〕第0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新民社监罚告字〔2024〕第047号)调查笔录、送达回执及邮寄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履行民政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第十八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元)。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至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岳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和记AG9栋1楼政务大厅内;账号820105000000077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民政社会和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