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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含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办所、中心、站:

《含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由街道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

20231019


含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街道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71号令)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令)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部门(含拆迁建设指挥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街道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党政办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账务核算;街道城市管理办是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纪工委负责资产采购的监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费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完全价值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完全价值计价;

(八)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在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购固定资产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党政办、财政所初步审核,党政办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复审,并经办事处主任核准同意后,由党政办按审批结果进行按程序采购;购买的固定资产累计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建设。

第十五条  已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按照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等资料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党政办会同财政所办理入库、入账、核算等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村(社区)、部门之间的调拨,由党政办办理登记手续,会计报表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进行调拨时,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出库单,办理资产出库和转销手续;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入库单,办理资产入库和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捐赠、出售、出租、置换、报损及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办理资产报废和核销手续。属于个人责任事故造成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

1) 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超过折旧年限,由使用部门向党政办提出申请,经党政办、财政所及相关部门联合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党政办、财政所初步审核,党政办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复核同意后,经办事处主任同意予以报废。资产原有价值累计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需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待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所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2)相关部门鉴定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电子设备类及机械器具类的报废由党政办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执行。除运输工具类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需强制报废外,超过折旧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未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资产使用部门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所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废资产可变卖的,由党政办牵头处理,剩余价值入账。未超过折旧年限的报废资产同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

第二十六条  不需用、未使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转让需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90%。

第二十七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依据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制度列支。

第二十八条  出租固定资产时,出租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租赁收入”账户。

第二十九条  置换固定资产时,经置换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换出及换入的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应采用货币支付。对换出资产应注销其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对换入的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登记固定资产账及累计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实行账实分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所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计价,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党政办应根据固定资产总账设立实物台账,使用专用资产管理系统记录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落实责任人,及时向财政所、党政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日常保管维护工作。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党政办申请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检修和维护固定资产,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党政办会同财政所定期对固定资产卡片、实物台账与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相符。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  固定资产的大修,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党政办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财政所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纳入当年财务预算。发生的修理费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维修管理:各部门出现固定资产损坏时向党政办提出维修需求,经党政办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维修技术人员现场查看损坏情况后,在保修期内的定点免费维修,超出保修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由部门经手人填写维修申报单,经维修技术人员初步报价,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党政办负责人、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单次在1000元以上的还需经办事处主任同意。维修申报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专人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经部门经手人验收维修成果。

第三十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时,要进行(或委托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凡属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坏,根据修复情况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时,视情况区别处理。发生在办公区域的丢失,若责任人已采取有效保管措施的可免除责任,若责任人未采取保管措施导致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必须书面报告党政办,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  党政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报告固定资产品名、数量、型号等,每年年终决算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

四十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应比照本办法设立实物台账或卡片账,落实保管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含浦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含浦街道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

2.含浦街道固定资产验收申请单

3.含浦街道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

4.含浦街道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

5.含浦街道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

6.含浦街道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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