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主管新区审计工作。
2.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新区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新区审计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向新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新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等审计报告。
4.直接审计中央、省委省和记AG、市委市和记AG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新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新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新区管委会投资和以新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新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和金融机构、区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等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5.按规定对新区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8.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岳麓区人民和记AG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9.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0.推广和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业务中的应用。
11.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强化审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