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建设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包括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建设审批管理。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按用地性质分为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和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两类。
该实施细则统一明确自建房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请表单、材料清单、审批流程等,精准精细指导街镇及建房居民报建审批。
一、限额以上宅基地居民自建房
需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
二、限额以上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
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
实施细则明确,在施工许可阶段,建房居民可选择新区统一采购的勘察单位进行地勘并出具勘察报告,从新区统一提供的设计图集中选用相关施工设计图。建房居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在建设管理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居民应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镶嵌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建房户持相关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时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还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减轻建房居民负担,实行全方位降费减负、全流程帮代办、全链条委托下放,推动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源头控、降费用、减时限”。同时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建立动态巡查制度等,确保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常态长效管理。
来源:湘江融媒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