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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信用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园区,各街道(镇),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信用贷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


补偿信用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支持湖南湘江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信用贷款(以下简称风补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新区签订风补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独立尽职调查和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的授权部门同意纳入支持范围的贷款;


(二)风补贷款为一年期(含)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持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做大做强主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副业发展;


(三)风补贷款支持的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方式;不包含不动产资产抵押或非合作机构的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新区风补贷款工作,并由新区产业金融及上市服务中心(筹)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风补贷款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财政金融局建立风补贷款联审会议和专题会议机制,审定合作金融机构上报的风补贷款项目是否纳入支持范围,明确风补贷款支持额度,评选优秀合作金融机构等有关事项。相关工作和会议机制由新区财政金融局通过发布工作指引另行明确。


第五条  风补贷款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按照“预留预算、据实支付”方式设立的补偿资金,安排年度预算5000万元;经风补贷款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的补充;代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所收回资金的补充。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合作机构条件


第六条  风补贷款主要支持在新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创新能力、较高技术水平以及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纳入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主要支持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科技型或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实体经济;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相适应的偿债能力,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


(四)企业需在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暂定名“信用湘江”)填写完整真实的数据,并形成信用报告;


(五)申请风补贷款续贷的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应保持正增长。


第七条  风补贷款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设立支行及以上机构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应纳入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


(二)对纳入风补贷款支持范围的贷款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三)新区财政金融局代表新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市级及以上分行签订风险补偿信用贷款合作协议;


(四)在“信用湘江”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核实风补贷款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落实配合新区财政金融局的有关要求;


(五)合作银行应指定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的支行(或部门)作为牵头机构,并明确一名支行分管副行长或部门分管副部长负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工作人员须参加风补贷款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且考试合格;合作银行其他经营网点均可开展风补贷款业务。


第八条  风补贷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范围内,并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得附加除合理担保费用外的其他收费;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须与第七条规定风补贷款合作银行合作;


(四)新区财政金融局代表新区管委会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风补贷款合作协议;


(五)在“信用湘江”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核实风补贷款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落实配合新区财政金融局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企业融资产品服务的,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作协议形式另行约定。


第四章  风补贷款支持标准


第十条  风补贷款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的,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涉及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5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二)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的(含),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涉及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5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或近两年的累计纳税额超过230万元且为正增长。


(三)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的(含),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涉及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5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400万元,或近两年的累计纳税额均不低于300万元且近两个年度的同比增长皆为20%以上;企业风补贷款的发放银行不超过3家。


(四)申请风补贷款支持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至3000万元(含)的,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对于部分主业不突出、涉及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600万元,或近两年的年纳税额均不低于450万元且近两个年度的同比增长皆为20%以上;企业风补贷款的发放银行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申请风补贷款,最高给予200万元(含)的风补贷款支持(不受第十条第一款条件限制)。申报企业的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须拥有发明专利证书且正在研究样品样机,或申请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已有样品样机。


第十二条  企业存在缓缴税金、出口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或享受特殊行业支持政策等情况(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说明),可将扣减项等相关金额计入纳税额核算风补贷款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新区“四上”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可申请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风补贷款支持额度,调增后总量须在1000万元(含)以内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第十四条  当年度纳入长沙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第一梯队的新区范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可申请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0%的风补贷款额度,调增后总量须在3000万元(含)以内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对于其他行业(不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范围内)中存续期5年以上、有实际经营数据的企业,可按照税贷比不超过1:2核定风补贷款支持金额,每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以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含当次申请风补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基于创新积分制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对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为A级的企业给予风补贷款优先支持。鼓励企业从已获得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申报风补贷款。


第五章  风补贷款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风补贷款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向新区范围内企业提供风补贷款的本金损失,包括合作银行风补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以及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纳入风补贷款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本金损失补偿,针对下述每笔贷款按约定仅补偿本金一次,具体如下:


(一)合作银行发放风补贷款发生贷款本金损失,按以下情况实施风险补偿:


1. 对于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本金损失,风补贷款补偿资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纳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则该部分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与新区管委会风补贷款补偿资金同比例分担,另行约定)


2. 对于500万元(不含)至3000万元(含)贷款的本金损失,由风补贷款补偿资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


(二)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非固定资产抵押的融资担保,如发生代偿损失,该笔业务代偿的本金部分,风补贷款补偿资金承担70%,融资担保公司承担30%。


第六章  补偿流程及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发生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作为追偿主体及时开展逾期贷款清收。贷款本金逾期90日后仍未追偿到位的,合作金融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持逾期贷款的债权债务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向风补贷款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风补贷款管理机构对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第三方专项合规性审查,并按程序呈报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会议纪要向合作金融机构拨付风补贷款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风补贷款代偿的贷款本金,新区管委会享有永久债务追偿权,由新区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主债权人,有永久追偿义务且必须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合作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法规追回的部分或全部代偿资金,应按照风补贷款补偿资金承担代偿金额的比例,及时返还至新区管委会风补贷款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补贷款项目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切实避免企业骗贷行为。存在以下行为的风补贷款将不予代偿:


(一)经查实,在申报风补贷款项目的材料中,存在所报信息或数据有重大误差、造假等问题;


(二)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或违反风补贷款主要用途规定,挪作固定资产投资等非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三)获得风补贷款后,企业在该合作金融机构有超过6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存款或购买固定期限理财产品(要求保证金存款等授信业务除外);


(四)合作金融机构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风补贷款,或存在未如实向风补贷款管理机构报备风补贷款中所涉及的抵押物等有关风控事项,采取变相转嫁应承担的贷款损失风险等行为;


(五)合作金融机构未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未积极进行催收,或存在其他重大失职行为;


(六)纳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未按程序完成备案;


(七)已获得其他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在“信用湘江”登记为不良信用记录,该企业代偿款项全部偿还前不得申请新区公共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风补贷款工作的相关人员操作流程规范、工作尽职履责、未谋取个人私利,出现代偿损失后,可免除其全部责任。


第七章  合作金融机构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补贷款管理机构应加强合作金融机构考核及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工作指引,切实提升风补贷款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在符合自身风险管控政策的前提下,自签约的自然年度起,当年实现风补贷款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或当年增长率不低于50%。未达标的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参与当年度新区有关评优。合作金融机构签署一个合作协议的周期内,年均风补贷款发放金额低于3000万元将不予续签。


第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将中止与该机构合作一年(已出具《征询回复函》的项目不受影响):


(一)未按要求设立专业团队和相关产品;


(二)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存续风补贷款不良率达到5%(含)以上,或风补贷款发放不足6个月即发生逾期风险的情形。新区管委会还将保留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未按要求定期上报信贷投放、债务追偿等有关情况,存在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新区管委会有权取消与该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须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新区相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创新、表彰先进,设立优秀风险补偿贷款合作金融机构评选机制。评选工作由风补贷款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并报新区财政金融局风补贷款专题会议审定。按照综合评选情况,对排名前5的每家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授予“年度湖南湘江新区风险补偿信用贷款优秀合作金融机构”称号,并颁发奖金3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22〕38号)、《关于印发<岳麓山大学科技城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贷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大科城管发〔2021〕21号)、《关于印发<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高新管发〔2022〕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根据上述三项政策纳入原长沙高新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及岳麓高新区的风补贷款项目按原政策标准执行,代偿流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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